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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如何規(guī)定?
【回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 增值稅納稅地點:
(一)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jīng)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外出經(jīng)營事項,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報告的,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三)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或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向銷售地或者勞務發(fā)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四)進口貨物,應當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納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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