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受房地產持續(xù)低迷影響,全國土地出讓收入逐季回落,全國土地出讓面積同比下降25.9%。經濟下行對財政的壓力讓房地產稅出臺的時間表顯得縹緲。盡管人大法工委表示房地產稅已經進入研究起草階段,但作為前提條件的不動產登記確權和信息聯(lián)網工作,最早也要在2018年才能完成。而任志強一向唱衰房地產稅,最近也再度“開炮”,說“房地產稅還有點遠”。
從房地產稅推進的現實情況來看,2003年開始的物業(yè)稅“空轉”和2011年上海、重慶房地產稅改革試點,并沒有實質性進展。除了法律基礎和配套制度不完備,某些聲音將其歸咎于利益集團的博弈。
目前,我國與房地產相關的稅收制度來自于1986年的《房地產稅暫行條例》和1988年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但問題在于,前者的免稅范圍包括了集體或個人一切用于居住使用的住房,導致該稅種在調節(jié)住房市場和收入分配上是無效的。從橫向來看,日本歷史上房地產泡沫給國民經濟帶來的打擊,中國必須引以為鑒,提前進行制度改革,以免重蹈覆轍。
按照國際經驗,房地產稅收收入一般用于提高公眾福利的公共服務領域。成功者如新加坡政府,除了以房地產稅來調節(jié)居住面積和抑制投機外,注重的是照顧困難群體和弱勢群體。這為中國下一步開征房地產稅提供了良好的參照。在保障房供給到位的同時,提供適量空置房,以截斷稅負轉嫁影響。
對于地方財政而言,房地產稅有利于理順稅收征管體系,改變對土地財政的依賴。但前提是各地方轄區(qū)需要依據各自不同的情況,配備相應的房地產評估和稅收征管體系。從這個意義上講,開征房地產稅也是倒逼地方行政體系完善的一種有效手段。
從整個財稅體系看,開征屬于直接稅的房地產稅有利于提高我國稅收體系中直接稅的比重。由于直接稅稅負不易轉嫁,調節(jié)社會收入結構的目的可以更好地得到實現。
房地產稅這項基于土地和房產的稅收,對應的是地方政府提供學校、道路、橋梁、社區(qū)基礎設施、警察、消防服務等看得見摸得著的公共產品。這項稅種的開征將影響千千萬萬普通百姓的生活。視房地產稅征收為“反腐利器”的看法有失偏頗,甚至過于狹隘。稅收法定原則下,邀請各利益方參與到制定規(guī)則的圓桌會議來,并不是單純?yōu)榱耸帐?ldquo;大老虎”,也不是為了打壓某些既得利益行業(yè),更多的是國家體系內完善稅制和細化調節(jié)手段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