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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的規(guī)定

2016-06-22 13:43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1.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例:A建筑公司機構所在地為H,一般納稅人,2016年10月承接J地的工程項目,2016年12月取得該項目的建筑服務價款555萬(含稅價),當月支付給分包方B公司分包款111萬(含稅價,B公司為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為清包工服務,未選擇簡易計稅)。

A建筑公司應在J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555-111)÷(1+11%)×2%=8萬

2.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小規(guī)模納稅人與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一般納稅人,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例:A建筑公司2016年2月承接K地的工程項目,2016年12月取得該項目的建筑服務價款206萬(含稅價),當月支付給分包方C公司分包款51.5萬(含稅價,C公司為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

A建筑公司應在K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增值稅

應預繳稅款=(206-51.5)÷(1+3%)×3%=4.5萬

3.納稅人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取得的憑證要求同差額扣除規(guī)定: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yè)營業(yè)稅發(fā)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扣除憑證。

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fā)票。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4.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計算當期應納稅款,扣除已預繳的稅款后的余額在機構所在地繳納。

例:A建筑公司,2016年12月J、K兩地項目外無其他業(yè)務,當月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35萬(不包含用于K地簡易計稅項目而不得抵扣的進項)。

A建筑公司向H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應納稅款=[555÷(1+11%)×11%-35]+[(206-51.5)÷(1+3%)×3%]=24.5萬

應補稅款=應納稅款-已預繳稅款=24.5-(8+4.5)=12萬

5.一般納稅人跨。ㄗ灾螀^(qū)、直轄市或者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在機構所在地申報納稅時,計算的應納稅額小于已預繳稅額,且差額較大的,由國家稅務總局通知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地省級稅務機關,在一定時期內暫停預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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