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款何種情形需要預繳增值稅?
建筑企業(yè)的增值稅政策中有預繳的規(guī)定,具體預繳和申報的計算詳見下表。
注: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建筑分包款
那么,何種情形下要預繳呢?
大家普遍知道,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那是否有無需預繳的情形呢?
01
跨縣(市、區(qū))建筑項目
政策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規(guī)定:“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是指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以外的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其他個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本辦法?!?br/>(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規(guī)定:“三、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fā))?!?br/>(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規(guī)定:“九、按照現行規(guī)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br/>(4)《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于調整省內跨區(qū)域涉稅事項管理的通告》(瓊稅通告〔2020〕8號):“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決定從2020年6月1日起,我省納稅人在省內跨市(縣)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且經營項目合同小于500萬(不含)的,可不需向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填報《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告表》,也不需在經營地辦理跨區(qū)域涉稅管理事項的報告、報驗,延期、反饋等相關事宜。”
政策分析
依據上述政策,跨縣(市、區(qū))建筑項目工程款通常需要預繳增值稅,但仍然有無需預繳的情形,筆者整理如下:
注:1.地級行政區(qū)是介于省級行政區(qū)和縣級行政區(qū)之間的行政區(qū)。截至2017年10月,中國大陸地級行政區(qū)共計334個:地級市294個,地區(qū)7個,自治州30個,盟3個。如:安徽省合肥市屬于地級市,合肥市內跨縣(市、區(qū))的建筑項目無需預繳增值稅。
2.直轄市(4個):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計劃單列市(5個):大連市、青島市、寧波市、
廈門市、深圳市。
3.異地施工不預繳情形的政策分析同“二、工程進度款”。
02
同一縣(市、區(qū))建筑項目
大多數財稅朋友都認為只有跨縣(市、區(qū))建筑項目才需要預繳增值稅,那真的是這樣嗎?
政策依據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規(guī)定:“第三條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政策分析
依據上述政策,無論建筑項目是否跨縣(市、區(qū)),只要是建筑預收款都需要預繳增值稅。即便是無需異地預繳增值稅的跨縣(市、區(qū))項目,取得預收款也需要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而財稅[2017]58號中的工程預收款就是實務中的工程預付(備料)款。工程項目開工前,為了確保工程施工正常進行,建設單位應按照合同規(guī)定,撥付給施工企業(yè)一定限額的工程預付(備料)款。
03
總結歸納
建筑工程款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要判斷款項性質以及是否跨區(qū)域,筆者將一般納稅人(非海南?。┑南嚓P情形歸納成表格如下:
如果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非海南?。?,還需考慮“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季度30萬)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的情形。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稅務網校原創(chuàng)內容,作者:劉老師(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侵權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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