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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移動房屋附屬設備是否應計入房產(chǎn)原值計征房產(chǎn)稅

2016-07-26 15:00 來源:江蘇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chǎn)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173號)一條的規(guī)定,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diào)、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chǎn)原值,計征房產(chǎn)稅。因此,不可移動的中央空調(diào)等房屋附屬設備應計入房產(chǎn)原值計征房產(chǎn)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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